郡县制的简单解释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管理行政制度(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几乎盛行整个封建时代。是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统一。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专制制度的标志。

  

  

郡县制来历

 

  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组织也逐渐由采邑制转为县制~郡制。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时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多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低。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若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

  光有中央政府机构而无地方行政机构,仍然形不成强大的封建统治网络。但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机构,这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是经历了一场激烈争论的。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沿用周代以来的封国建藩制度,分封诸皇子为王。他们的理由是有利于统治新征服的六国地区。而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很显然,李斯的主张符合专制皇权和统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纳,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随边境的不断开发和郡治的调整,增至四十余郡。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乡里的作用逐渐强化,并超过郡县,民间有知乡里,不知郡县的说法。

  

郡县制的发展

 

  周、秦之变历来被视作中国历史的重要转折,封建、郡县之辨更是其间最重要的内容。然而,郡县制并非是商、周之制的断裂,它仍然处于商、周传统的延长线上。郡县制的出现是春秋战国时代治理效率化竞争的结果,并有赖于官僚制度的成长——更确切地说,郡县制的出现是“治权”发展的结果。

  秦汉以后,郡县的功能与范围大致不变,因为郡县作为地方政区,主要任务是劝课农桑、征收赋税、维持治安。“县”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郡一级的行政区划,唐宋多称“州”,明清多称“府”,但其性质相近。由于郡(州、府)数量太大,不便于朝廷管理,故而在郡(州、府)之上还编有更高一级的政区,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是“州”,唐代为“道”,宋代为“路”,元、明、清为“省”。

  自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单一的郡县制、中间经由汉武帝予以稳定,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郡县制一直是中国古代国家的基石。在今天中国学界讨论的治理体系创新的议题中,郡县制仍然是可资解读的重要历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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